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9月参观枫桥经验陈列馆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般而言,法院通常是从创新特色司法调解等方面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新时代法院在创新特色司法调解中仍碰到不少困境,需要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重新审视该如何发展。
那么,什么是“枫桥经验”?如何完整准确全面理解与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法院该如何继续创新特色司法调解?以上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
完整准确全面理解与把握
新时代“枫桥经验”
什么是“枫桥经验”?通常认为,“枫桥经验”最初形成于1963年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改造“四类分子”,并为其摘帽的做法,即“少捕,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的形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经验。经毛泽东同志充分肯定并指示推广,后经过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其内容形式得到不断丰富,进而形成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之一。
“枫桥经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内容形式有所不同,但无论是最初的“枫桥经验”,还是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其核心内涵是不变的,即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实现“矛盾不上交”,变化的只是其内容形式或者方法。那么,如何完整准确全面理解与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笔者认为,除了要准确理解其核心内涵,还要全面掌握其以下几个核心要义:一是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政治本质;二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真经”;三是共建共治共享一体化,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原理;四是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即“三治融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创新;五是平安、和谐,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根本价值。
二、
创新特色司法调解是法院坚持和发展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积极表现
司法调解制度从传统调解到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到社会主义新时代下的司法调解,从传统依靠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及经验延续,到如今不仅从历史经验中汲取能量,而且还更加科学地从地域民俗、人文特点、矛盾纠纷类型特征等细分的方向创新调解方法,从而形成一系列更为独特、高效的法院特色司法调解。从实践样态来看,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主要根据民族与非民族地域特色来划分。
(一)民族元素嵌入模式
民族地区侧重引入民俗文化、习惯及双语优势等,通过主打群众路线,不断发挥少数民族特色调解优势。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少数民族双语调解。如广西、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其语言环境复杂,普通话有时无法有效与偏远地区或年纪大的群众沟通交流。调解员通过运用当地“土语”来调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更能体现司法调解的亲和力,更利于当事人接受。比如广西恭城法院开展的“瑶姐姐”双语调解。
二是具有民族话语象征性表达调解。民族话语象征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挖掘和利用这些资源,可推动司法调解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多元化发展。比如云南宁蒗法院设立的“摩萨”调解室(“摩萨”在彝语中是指居中调解之意)。
三是引入传统民族调解人调解。传统民族调解人在少数民族民众生活中往往扮演重要角色,在处理当地矛盾纠纷中起到显著作用。比如四川峨边法院设立的“石榴籽+德古”调解室(“德古”在彝语中意为德高望重的人)。
四是带有民族艺术治疗性的调解。少数民族艺术作为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及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情感取向,在司法调解中,灵活运用这些民族元素通常起到良好促和作用。比如新疆法院设立的“冬不拉”调解室(“冬不拉”是哈萨克族的一种传统弹拨乐器)。
五是民族文化场景构建性调解。在司法调解中引入民族文化元素,可拓展调解的领域和范围,使司法调解更贴近民众生活需求,民族文化场景构建性调解便是一种颇具民族文化特色的司法调解类型。比如湖南江永法院的“民俗创意调解”。
(二)非民族元素模式
非少数民族地区则更侧重于调解方法的普适性,通过引入新技术或跨领域合作来实现特色司法调解。
一是通过引入普适性方法及专业法庭,处理辖区单一高发类矛盾纠纷。比如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排上法庭立足杂交水稻制种之乡,设立“种业振兴”法官服务站,保障水稻制种产业发展。
二是通过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为司法调解提供更多的创新空间。比如甘肃省将全省113家法院的诉讼服务热线集中至省法院12368诉服热线集约中心,通过创新“AI智能辅助+坐席集约化”服务模式,赋予热线电话实质性调处功能。
三、
我国法院在创新特色司法调解中
面临的发展困境
实践中,法院通过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的角度,当前法院在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发展中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党建引领强度不够,缺乏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
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难以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比如人员经费的支持等。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大多限于法院自身,党建引领强度不够。要想持续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司法调解品牌,不仅需要政府必要的经费支持,还需要强化党委的党建引领力度。而实践中,很少有当地政府建立相应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二)共建共治共享高度不够,缺乏与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等有效联动协同
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品牌绝大多数局限于法院内部,很少与法院以外的党政部门、群团组织比如统战、妇联等进行有效联动协同,即便有,更多是以签订合作协议或共同制订文件等形式进行所谓“面上”联动,很少能从共建共治共享的高度真正形成协同治理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大统战、大调解格局。
(三)升级改造深度不够,缺乏实质性的调解技术升级与精细化的调解程序改造
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打造民族元素嵌入的特色司法调解品牌,在矛盾纠纷调处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特色司法调解品牌仅停留在粗糙的概念层面,只是满足于法院系统的内部宣传而已,缺乏实质性的调解技术与精细化的调解程序。
(四)品牌适用广度不够,缺乏全域式、大众式的宣传推广
一些地方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品牌蕴含的单一民族文化精神适用性,对进一步促进当地基层治理的“三治融合”存在制约。一些地方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品牌仅能适用于本地,一旦推广到其他区域就“水土不服”。此外,由于缺乏全域式、大众式宣传推广,其他单位或组织在面对矛盾纠纷时适用特色司法调解品牌的意识或兴趣不高,在社会层面的适用广度不够。
(五)孵化培育力度不够,缺乏与之协同发展的特色调解后备力量
法院特色司法调解还存在调解人员培育力度不够,与之协同发展的社会调解组织孵化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法院的特色司法调解依赖于本土老法官,“老法官带新法官”效果不明显;二是受邀参与特色司法调解的专家库、调解员库建设储备不足,制约了特色司法调解工作的发展。同时,与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品牌协同发展的社会调解组织成立不足,甚至没有。
四、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
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的发展出路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我国法院应如何创新发展特色司法调解?笔者认为,一是从认知层面,要做到完整准确全面理解与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与要义;二是从实践层面,要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地化创新。如何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地化创新?可以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来进行。
(一)纵向维度:坚持特色司法调解方法或品牌的适度性扩散发展
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要实现“在地化”创新,要坚持适度性扩散发展的思路。何谓适度性扩散发展的思路?一是坚持“党委政法委主导、政府支持、法院主推、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参与”的发展思路;二是突破特色司法调解方法或品牌的适用范围,即尽可能将该方法或品牌推向法院之外的其他领域或范围;三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在当地创建适合特色司法调解方法或品牌推广使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四是经过充分实践后,逐渐形成一种适合当地的类似“党建+方法(品牌)+机制+N”基层治理模式。
(二)横向维度:消除创新特色司法调解中面临的发展困境
1.加强党建引领,争取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
一是加强当地党委政法委对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工作的有力领导,即将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法委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方式总体范畴,并与当地党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争取政府所辖部门的配合支持,加强有效联动协同。争取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支持,保障特色司法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案件的劳务报酬及推广特色司法调解品牌规范持续发展的相关费用。
2.加强共建共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一体化
一是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或组织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真正形成协同治理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大统战、大调解格局,将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方法或品牌融入该格局中,实现类似“党建+方法或品牌+机制+N”共建共治共享一体化模式。
二是加强特色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将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网络,并给予适当的案件补贴。同时,加强法院与司法部门的联动协同,将司法部门培养“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进一步培养为法院的特色司法调解员。
三是将特色司法调解员与网格化治理机制进行有机融合。加强法院与各村委(社区)族老理事会、新阶层联谊会等组织的联动协同,建立特色司法调解的网格化运行机制。
3.加强升级改造,提升特色调解品牌的深度
一是推动特色司法调解多元化,分类处理矛盾纠纷。成立专家、律师、退休法律职业人员等组成的各类专家库以及当事人随机抽选机制,建立不同类型的调解机制,以适应疑难复杂类型化矛盾纠纷调解。
二是通过场景赋能,设计精细化调解程序,营造空间场景氛围。通过建立沉浸式文化调解室,设计精细化的调解程序,发挥情境场景的程序规范对当事人的引导植入功能。
4.加强品牌推广,探索全域式数字化宣传模式
一是充分发挥当地融媒体的综合服务和社会治理效能,打造媒介化特色司法调解,通过媒介化为特色司法调解赋能,发挥特色司法调解的影响力,打造特色司法调解的媒介产品品牌。
二是从注重向上传播到向下传播并重转换,建立全媒体传播体系的媒介化扩散,开发APP等。通过媒介化、数字化建构,克服特色司法调解适用于传统熟人社区具有的空间地域局限性。
三是充分利用当地新时代融媒体的“新闻+政务商务服务”的综合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定位,发挥特色司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功能。
5.加强孵化培育,构建特色调解力量共同体
一是加强法院特色司法调解后备力量的培育力度,切实解决“老带新”效果不佳问题。比如积极开展民族地区法院法官的双语培训、有意识深入村屯加强“老带新”调处实战体验等。
二是建立特色司法调解员库和特邀特色司法调解员名册制度,规范特色司法调解员的遴选标准与程序,加强特色司法调解员的规范化培训,包括调解员的调解修辞素养、传统调解方法和技巧、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等。
三是建立与法院创新特色司法调解品牌协同发展的社会调解组织,推行特色调解市场化运行模式,比如通过市场化建立更具特色的个人调解室、社会调解组织等。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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