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感谢书记员!感谢在你们的帮助下,我才拿回了我的劳务工资,生活终于有了盼头”……
原告王某某在离开调解室时,满怀感谢地对法官和书记员说。
3月25日下午3时泸水市人民法院片马法庭庭长和晓霞带领书记员张莹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王某某系承包工程的个人,被告云南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了怒江某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并中标。二被告为开展该项目合作,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后,安排王某某负责项目的地砖粘贴施工。
2021年9月,王某某进场施工,2022年3月施工完毕。2023年4月28日,被告员工米某通过微信发送工程量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374907.87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案涉项目于2022年10月交付发包方使用,但被告至今仅支付120000元劳务费,尚欠原告尾款254907.87元。原告王某某认为自己已履行施工义务且施工部分验收合格,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对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泸水法院始终秉持“善于倾听民声、满足群众所需所盼,善于汲取民智、回应群众所思所想”的理念,把群众的诉求放在首位。
接到案件第一时间,法官与书记员迅速梳理案件,主动与双方当事人展开沟通。但在沟通时发现,被告踪迹难寻,这给案件推进带来了阻碍。
面对难题,法官和书记员没有退缩,借助多方渠道,展开拉网式排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联系上被告。
紧接着,法官与书记员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向双方系统阐释了相关法律规定,给出贴合实际的法律建议,解读了相关政策条文。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和书记员巧用以案释法的方式,结合实际案例与双方深入交流,清晰地告知被告拖欠劳务工资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这场劳务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 官 普 法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总则: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依法予以清偿。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导致工资拖欠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监督检查
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和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些法条旨在保障农民工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如果面临工资拖欠问题,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条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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